(2016)川03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涂先财申执罗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先财,罗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徐先财,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罗晓波,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晓波以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自贡晨光科技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和保证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晓波以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自贡晨光科技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和保证金收入215716.00元,用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徐先财的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