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先锋与鹤壁君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锋,鹤壁君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赵先锋,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君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天泰建材市场一区20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先锋与被执行人鹤壁君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壁君安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淇滨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