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普痛快与张国军、张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痛快,张国军,张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1638号原告:普痛快,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河南省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刘杰,河南省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军,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张占磊,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普痛快与被告张国军、张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痛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刘杰,被告张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占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痛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4日,二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被告张国军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承认,愿意分期分批偿还。被告张占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4日,被告张国军、张占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张国军、张占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普痛快现金陆万元(60000)”。并有张国军、张占磊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国军、张占磊欠原告普痛快借款6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国军、张占磊向原告普痛快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普痛快要求被告张国军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军、张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普痛快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普痛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国军、张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