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源县海越绒山羊专业合作社、毕连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涞源县海越绒山羊专业合作社,毕连艮,毕分立,毕连祥,张成,张玉连,毕海叶,张永利,付玉花,闫春生,毕海月,王树花,陈满红,张桂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508号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广昌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海越绒山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毕连艮。被告:毕连艮,男,住涞源县。被告:毕分立,男,住涞源县。被告:毕连祥,男,住涞源县。被告:张成,男,住涞源县。被告:张玉连,女,住涞源县。被告:毕海叶,女,住涞源县。被告:张永利,男,汉族,住涞源县。被告:付玉花,女,住涞源县。被告:闫春生,男,现住涞源县。被告:毕海月,男,住涞源县。被告:王树花,女,住涞源县。被告:陈满红,男,住涞源县。被告:张桂苹,女,住涞源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与被告涞源县海越绒山羊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越合作社)、毕连艮、陈满红、毕分立、毕连祥、张成、张玉连、张桂苹、毕海叶、张永利、付玉花、闫春生、毕海月、王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升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升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