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建友、王季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友,王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友。被执行人:王季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友与被执行人王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季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公告限被执行人王季平迁出位于五莲县洪凝街道上水峪村的租赁土地4.5亩及地上建筑物钢结构平顶厂房725平方米、土混结构房屋35间及返还车间分割挡板、井、变压器、太阳能等财产。经查,因上述财产已被本院在另案中查封,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