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隋成冰与唐民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成冰,唐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隋成冰,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民慧,男,1963年9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隋成冰与被执行人唐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唐民慧银行存款42500元、扣留被执行人唐民慧妻子李某在庄河市青堆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36000元,均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