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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季皖忠与陈丽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皖忠,陈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季皖忠,��,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住南通。被执行人:陈丽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生,住南通。季皖忠与陈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应分期给付申请人5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如未及时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丽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陈丽军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此审查核实并经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