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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熊伟与李文豪、皮光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李文豪,皮光进,任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伟,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花坪镇。被执行人:李文豪,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被执行人:皮光进,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任廷会,女,18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担保人:李加勇,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系李文豪父亲。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熊伟申请执行李文豪、皮光进、任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文豪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申请费613元,被执行人皮光进、任廷会为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文豪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0,525元(含案件受理费),余款27,500元李文豪每月偿还2,000元,自2017年5月30日起开始支付,直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担保人李加勇自愿为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熊伟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三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佳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