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华平与刘宝珍、刘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平,刘宝珍,刘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74号申请人张华平,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宝珍,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刘振刚,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工商局干部,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张华平与刘宝珍、刘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宝珍、刘振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宝珍、刘振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宝珍、刘振刚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刘宝珍、刘振刚与申请执行人张华平达成和解,申请人张华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7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