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再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强与张玉良、黄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强,张玉良,黄玉梅,徐州冠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再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强。原审被告:张玉良。原审被告:黄玉梅。原审被告:徐州冠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上诉人章强因与原审被告张玉良、原审被告黄玉梅、原审被告徐州冠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再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