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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宏盗窃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XX宏(原审被告人),男,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住本市。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转移赃物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于2016年3月7日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被执行。现在家。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9作出(2016)甘0302刑初字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XX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成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XX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6日、4月23下午17时许,被告人XX宏先后在市区金三角立交桥下一摊位处、菜市场旁”海鸥”照相馆门口前,趁失主沈某、姚某不备,分别窃得二人上衣口袋内价值401元的”红米2”手机、4817元的”苹果6S”手机各一部。后被盗”红米2”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XX宏盗窃价值共计5218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XX宏提供的线索,于2016年3月30日、4月9日分别将涉嫌盗窃犯罪的嫌疑人李宏伟、高槟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XX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XX宏所提未实施第二起盗窃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XX宏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XX宏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被告人XX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XX宏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扒窃失主姚某手机的事实错误;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下午17时许,上诉人XX宏在本市金川区金三角立交桥下一摊位处,趁失主沈某不备,窃得其上衣口袋内价值401元的”红米2”手机一部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公安机关根据上诉人XX宏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侦破王凤云、芦苇贩卖毒品两起犯罪案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联系谈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本院认为,上诉人XX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上诉人XX宏扒窃失主沈某手机的事实清楚,但认定上诉人XX宏扒窃失主姚某”苹果6S”手机一部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上诉人XX宏在一、二审期间先后提供犯罪嫌疑人李宏伟、马槟盗窃犯罪、王凤云、芦苇贩毒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三起案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一般立功表现,可对上诉人XX宏从轻处罚。上诉人XX宏所提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XX宏的定罪部分;二、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XX宏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XX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兴审 判 员  刘维亮代理审判员  张晓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