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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永锋与刘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锋,刘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476号申请人李永锋,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城志,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李永锋申请执行刘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李永锋3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永         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李晓飞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   �   �    �   法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