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余宏伟、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余宏伟,张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05203号楚江商务楼1-4号门面。负责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湘,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余宏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张小妹,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宏伟、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6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恢雄审 判 员 曾繁星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寒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