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玉才与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才,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52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付玉才,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702020917,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盛泰家园19号楼4单元702室。 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穆海林,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付玉才与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镇兴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玉才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付玉才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付玉才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7)黑052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秉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