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布仁巴图与肖长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仁巴图,肖长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布仁巴图,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肖长命,男,蒙古族,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布仁巴图申请执行肖长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长命个人退休工资偿还本案案款,经查询被申请人有一处房产但被执行人为残疾人一套房产不易处置且本案标的额为3.54万元。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都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