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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秀茹、刘二荣与乔占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茹,刘二荣,乔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茹,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二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秀如丈夫男,汉族被执行人乔占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张秀如、刘二荣与乔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乔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对乔占清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且申请人占秀如、刘二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