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省桑植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成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桑植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成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184号申请人:湖南省桑植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谷成树,男,1978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桑植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成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谷成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执行款6313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47元,以上共计64682.5元。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款29200元,承担申请执行款8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但是双方达成了和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振军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