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龚艳海与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艳海,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龚艳海,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九州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叶林琴。本院在执行龚艳海申请执行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61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