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10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露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露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10906号原告: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262号,组织机构代码:55043301-1。法定代表人:牛振辉,总经理。被告:刘露安,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露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露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众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庆 国人民陪审员 王 晓 楠人民陪审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叶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