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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巧珍与路小用、刘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珍,路小用,刘世德,刘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63号原告赵巧珍,女,1946年3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路小用,女,1955年7月11日,汉族,住中站区。被告刘世德,男,1954年10月16日,汉族,住中站区。被告刘喜梅,女,汉族,1950年6月19日出生,住山阳区。本院在审理赵巧珍与路小用、刘世德、刘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巧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巧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路小用、刘世德、刘喜梅银行存款1035787.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耀军审 判 员  候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福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拜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