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巧珍与路小用、刘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珍,路小用,刘世德,刘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63号原告赵巧珍,女,1946年3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路小用,女,1955年7月11日,汉族,住中站区。被告刘世德,男,1954年10月16日,汉族,住中站区。被告刘喜梅,女,汉族,1950年6月19日出生,住山阳区。本院在审理赵巧珍与路小用、刘世德、刘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巧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巧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路小用、刘世德、刘喜梅银行存款1035787.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耀军审 判 员 候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福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拜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