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临沂太合中慧饲料有限公司与王有好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太合中慧饲料有限公司,王有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96号原告:临沂太合中慧饲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贺可斌,董事长。被告:王有好,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太合中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申请人的签字字迹与劳动合同中其他填写字迹及单位公章盖章行程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黄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遵涛书 记 员 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