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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光池、傅晓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池,傅晓武,黄小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黄光池,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傅晓武,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小环,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黄光池与被执行人傅晓武、黄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晓武、黄小环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光池借款本金110400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1月24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20日,本院经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三村前进浃路9巷16号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小环名下[证号为:2-2011-0202号]。2017年1月20日,本院经向工行、中行、农行、建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1月16日,本院经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两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黄小环、傅晓武名下有护照及港澳通行证记录。另查明,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三村前进浃路9巷16号房屋,被执行人黄小环于2012年9月28日无偿赠与给其母亲阮容容所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黄小环、傅晓武名下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吊销和限制其出入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关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得到执行。另外,本院经向两被执行人村里干部和邻居打听,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三村前进浃路9巷16号房屋,因旧村改造被拆除,至今未建,两被执行人长期未在村里,欠债较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关于本院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房屋、存款查询函,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381执374号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3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