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蓝孝平与王俊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孝平,王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蓝孝平,女,1963年5月3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俊波,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蓝孝平与王俊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孝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