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包正新与徐文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正新,徐文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866号原告:包正新,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徐文全,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原告包正新与被告徐文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正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文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正新诉称,本人2016年5月13日将固安天园四期3号楼4单元1701房装修承包给被告徐文全进行施工(包工包料),有合同为证。工期为三个月完成,但因为被告自身原因2016年9月初就停工了,当时我已几乎付了全款。至2017年元月,电话联系被告数次无果,万般无奈,本人自己2017年元初重新安排人员收尾活和维修。故请求判决:一、被告给付合同内没有完成工作款项6592元;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损失3000元租房款。被告徐文全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原告包正新与被告徐文全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徐文全为包正新装饰装修固安县天园四期3号楼4单元1701室房屋。工期三个月。同时约定了各项装修项目的具体数额,共计24710.5元。2017年5月16日徐文全收到包正新装修款8000元,2016年8月9日收到包正新装修款10000元,并书写收条两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装饰装修合同、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被告部分装修款,被告进行了部分装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未完成部分装修款项仅依据个人估算,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支持。主张给付租房的费用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正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正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亚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