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重义与吕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重义,吕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567号原告:张重义,男,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巴镇永进街红旗巷**栋*号。身份证号码1528231950********。被告:吕俊生,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渡口镇新地村新地社,身份证号码1528231971********。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重义诉被告吕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重义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重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