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重义与吕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重义,吕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567号原告:张重义,男,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巴镇永进街红旗巷**栋*号。身份证号码1528231950********。被告:吕俊生,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渡口镇新地村新地社,身份证号码1528231971********。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重义诉被告吕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重义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重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