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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7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林青霞与张邦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霞,张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7813号申请执行人林青霞,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张邦荣,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89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张邦荣应向申请执行人林青霞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8月16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邦荣名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康乐村4××号的房产(房产证:00××39),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邦荣名下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35号中座902的房产(房产证号:01××97),并已委托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代为处分上述房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希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