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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申请执行何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何成君,张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7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建设东路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胡克举,陇南市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成君,男,现年45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张小琴,女,现年43岁,地址同上,系何成君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与何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1222执76号执行案件和解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