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XX峰与张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峰,张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718号原告:XX峰,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张玲芳,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告XX峰与被告张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