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行审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苏宇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苏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1行审184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扶沟县吉祥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K2556546-8。法定代表人徐复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岭,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委托代理人丁峰,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被执行人苏宇飞,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查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苏宇飞一案作出的编号411621-1100067765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苏宇飞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联合审判员 陈新慧审判员 于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孟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