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耀、乔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耀,乔晓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408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林格尔县。法定代表人:杨卫东,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文珍,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住清水河县。被告:乔晓东,住清水河县。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耀、被告乔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计1316元,由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王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任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