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6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林光国申请执行任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国,任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02执387号申请人林光国,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任九玲,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光国与被执行人任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光国依照(2017)内0602民特32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任九玲给付林光国借款本金65万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任九玲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5月19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九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