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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洪臣、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洪臣,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职工。被执行人周洪臣,男,61岁。被执行人王丽霞,女,61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洪臣、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周洪臣已执行19275.00元,现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