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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胜、肖爱华、王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胜,肖爱华,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229401929J1-1,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262号。法人代表人:刘军。被执行人:邱胜,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被执行人:肖爱华,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新疆精河县。被执行人:王志勇,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新疆精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胜、肖爱华、王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85052.41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鉴于和解期限大于执行期限。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博市证经字第172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