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龙申请执行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龙,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贾龙,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风里。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南三环北侧。被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教场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银行存款1555.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