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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振山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山,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083号之一原告:赵振山,男,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明,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振山负担。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