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振山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山,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083号之一原告:赵振山,男,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明,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振山负担。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