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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白亚妮、杨生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白亚妮,杨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冯延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亚妮,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北大街路西76号。被执行人:杨生祥,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李家沟村20号。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郜秀敏与白亚妮、杨生祥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亚妮、杨生祥在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1幢4单元162号有房产(合同登记号:407,预售许可证号:房预售证第(201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亚妮、杨生祥在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1幢4单元162号房产(合同登记号:407,预售许可证号:房预售证第(2012)5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