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白亚妮、杨生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白亚妮,杨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冯延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亚妮,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北大街路西76号。被执行人:杨生祥,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李家沟村20号。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郜秀敏与白亚妮、杨生祥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亚妮、杨生祥在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1幢4单元162号有房产(合同登记号:407,预售许可证号:房预售证第(201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亚妮、杨生祥在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1幢4单元162号房产(合同登记号:407,预售许可证号:房预售证第(2012)5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