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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葛市建安公司、赵飞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建安公司,赵飞跃,高长宝,长葛市气象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1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法定代表人:段红策,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会娟,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飞跃,男,1981年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桂周,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长宝,男,1968年2月2日,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一审被告:长葛市气象局,住所地:长葛市东郊。法定代表人:胡彩菊,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留宝,男,汉族,1961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上诉人长葛市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飞跃、高长宝、一审被告长葛市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葛市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宪军、魏会娟,被上诉人赵飞跃的委托代理人王桂周,被上诉人高长宝、一审被告长葛市气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留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长葛市建安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长葛市建安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是工程发包人,不应支付工程价款。2、高长宝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义务,是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本案高长宝并未举证证明其完全了本案工程。3、证明上诉人欠工程价款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在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被上诉人赵飞跃辩称,1、长葛市气象局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理由是:(1)该条规定的发包人仅仅指建设单位,即长葛市气象局。(2)建设单位根据该条规定承担法定责任,即在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建设单位)、转包人、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2、长葛市建安公司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上诉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被告高长宝承包,并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高长宝结清了全部工程价款,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高长宝系赵飞跃、方季委施工合同相对人,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高长宝辩称,当时约定的是合同暂定价100万元,我们按照约定是跟建安公司算价,当时付了60万元,按约定落架付100万元,现在工程已完工三年,剩余的一直没有迟迟没有结算,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协商解决。一审被告长葛市气象局未发表意见。被上诉人高长宝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价款279750元及欠款利息(自欠付工程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计算至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惠美公司是长葛市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项目二标段(建筑幕墙、房屋建筑)的中标人,2014年4月10日,被告长葛市气象局与惠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惠美公司承建长葛市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业务用房项目的综合幕墙装饰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工程造价1440741.16元,安全文明施工费14694.73元等。合同签订后,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负责施工,该公司又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告高长宝。2014年6月12日,被告高长宝(乙方)与原告赵飞跃(甲方)就长葛国家气象观测站外幕墙的石材干挂项目劳务事宜签订《协议》,内容包括:工程价格为每平方米125元,约2200平方米,工程总价款275000元;工程量为暂定图纸量,按实际结算;付款方式为阶段性付款,钢架安装结束甲方支付乙方协议总造价的25%计68750元,石材安装结束甲方支付乙方协议总造价的45%计123750元,饰面打胶清理落架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尾款30%计82500元等。2015年4月8日,被告高长宝与原告赵飞跃现场核量后,高长宝给原告出具《长葛市国家气象站外挂石材项目结算清单》,确定原告的工程量为2850平方米,并根据原告的施工情况,将单价上调至135元/平方米,总价合计384750元,除施工期间已经付给工人的生活费105000元外,实欠赵飞跃工人工资279750元。同日,高长宝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显示:“现今双方结算,下欠赵飞跃施工班组工人工资款计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柒佰伍拾¥:279750.00(工程经验收合格)”等。2016年8月30日,原告赵飞跃以被告不予支付欠款为由,诉至该院。另查明:关于本案所涉外幕墙装饰工程,被告长葛市气象局支付惠美公司1104680元,惠美公司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高长宝将长葛市国家气象观测站外幕墙工程的劳务事宜发包给原告赵飞跃,现下欠赵飞跃工人工资279750元未付,有双方签订的《协议》、高长宝出具的结算清单和欠条在卷佐证,应予认定,高长宝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支付原告赵飞跃279750元。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高长宝,又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高长宝结清了全部工程价款,即应当与高长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长葛市气象局未全额支付工程价款,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长葛市气象局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请,由于工程已经交付,而本案未约定应付工程款时间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且原告对工程交付时间未能提供证据,故该院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长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飞跃工人工资27975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长葛市建安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长葛市气象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96元,由被告高长宝、长葛市建安公司、长葛市气象局负担。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无新的证据出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为:1、上诉人是否应对本案工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长宝将长葛市国家气象观测站外幕墙工程的劳务事宜发包给原告赵飞跃,现下欠方季委工人工资279750元未付,有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书》、高长宝出具的结算清单和欠条在卷佐证,应予认定。上诉人长葛市建安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高长宝,又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高长宝结清了全部工程价款,即应当与高长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9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代理审判员  武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永慧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