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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XX、贵阳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贵阳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星光,清镇市站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东门桥村S8地块A1-A4栋。法定代表人:张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贵阳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贵阳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受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诉争商场进行管理,而在租赁期间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又与承租人签订《黔城天街商户租赁补充协议》,故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镇分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判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韦 娟审 判 员  唐有临审 判 员  龙 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陶海峰书 记 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