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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804号之一申请人: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1107房。法定代表人:熊劲彬,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9543014P。被申请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鑫鸿苑壹号楼4-8号。法定代表人:吴涌波,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5342942E。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立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永丰县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永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7×××14;永丰县洪都村镇银行账户:51×××76)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胡伍根审判员  曾国平审判员  郑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国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