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超与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关庄村关东组49号。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岭,任董事长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超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2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秦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司文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