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市书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市书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铜胥路。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书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东联乡毛桥街道。法定代表人:姚胜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书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铜陵市书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