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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宁立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榆树房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立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榆树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71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立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哲。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榆树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李作旭。辽宁立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树房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立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