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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仁琴与刘晓艳、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琴,刘晓艳,刘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849号原告:李仁琴,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刘晓艳,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刘健,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的原告李仁琴与被告刘晓艳、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