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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秋萍与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萍,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陈秋萍。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鹤城区人民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6420845—8。法定代表人:刘素纯,该公司董事长。陈秋萍与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湘12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陈秋萍诚意金100000元以及支付6533元利息(利息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2016年1月7日止);并支付给陈秋萍从2016年1月8日起以诚意金100000元按月2%计算诚意金100000元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3日,陈秋萍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壹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