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绍彬与赵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彬,赵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725号原告:张绍彬,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被告:赵建华,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张绍彬与被告赵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