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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绍彬与赵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彬,赵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725号原告:张绍彬,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被告:赵建华,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张绍彬与被告赵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