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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张玲、外力·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外力·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健康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22940146X8。法定代表人:关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玲,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外力·买买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温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科员,住温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玲、外力·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95664.96元。未执结标的额95664.96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外力每年支付10000元,张玲每年支付8000元,因还款期时间较长超出执行期限,后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