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再山与段绪志、张建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山,段绪志,张建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05号原告:李再山,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亮,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绪志,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建林,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再山与被告段绪志、张建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再山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再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54元,由原告李再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培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