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月与被执行人蔡秀仅、张联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月,蔡秀仅,张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月,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蔡秀仅,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张联合,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明月与被执行人蔡秀仅、张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30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100000及利息。执行中,执行中,被执行人蔡秀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