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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侯帅与社旗县新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帅,社旗县新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豫1327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侯帅,男,汉族,1994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社旗县新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京,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帅与被执行人社旗县新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