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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满仓与被执行人乔栋梁、乔小来、卫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满仓,乔栋梁,乔小来,卫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杨满仓,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乔栋梁,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乔小来,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卫引娟,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冯村乡。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满仓与被执行人乔栋梁、乔小来、卫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满仓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6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